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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偿还款项未交出借人被判全额偿付
发布时间:2013-11-01 16:03:47


    本网讯(蔡军如)  男子鲍平通过熟人联系到周琳借款,并由周琳的朋友杨明、汪初禾担保。借款到期后,鲍平为偿还借款将款项交由汪初禾给周琳,汪初禾却未将该款项交给周琳,后鲍平为这2万元与周琳发生口角,周琳遂将借款人鲍平、担保人杨明、汪初禾诉至法院。近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鲍平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所欠原告周琳借款本金30000元。被告杨明、汪初禾对此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审理查明,2011年12月6日,被告鲍平向原告周琳借款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据一张,约定在2012年3月6日前归还,被告杨明、汪初禾在借据上签名担保。被告鲍平领款后当场钱给了被告杨明。借款到期后,三被告一直未向原告归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收,三被告至今未还。2012年4月26日,被告鲍平付款9000元到被告汪初禾女儿汪乔艳账号;2012年4月28日,被告鲍平再次付款11000元到汪乔艳账号。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鲍平就借款达成约定,原告依约向被告鲍平提供借款后,被告鲍平也应按约定偿还借款。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鲍平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明、汪初禾作为担保人,未约定担保性质,视为连带责任担保,应与被告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鲍平以当场把钱给了被告杨明为由而认为不是实际借款人为抗辩理由,原告提供借款给被告鲍平后,双方借贷关系即行确立,之后借款之处分权在被告鲍平,与原告无关。因此,对被告鲍平的该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鲍平主张其已通过汪初禾还款20000元给原告而要求在借款本金中对该部分予以扣除,无证据证明原告周琳已收到该款,亦无证据证明付款给汪初禾得到作为债权人的周琳之许可,因此,对被告鲍平该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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