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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不明 买家诉请退还楼层差价被驳
发布时间:2013-10-28 15:21:45


    本网讯(黄曾珍)  买家按第六层的房价付款,房地产开发商交付的却是第七层的顶层房屋。房主百思不得其解,认为开发商违反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实际交付的房屋与其购买的不相符,遂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退还楼层之间的差价13 886元。

    2010年6月6日,原告兰海丘与被告广西广田投资有限公司南丹分公司于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以单价1 218元/㎡,总价169 131元的价格购买“园丁小区”1号楼2单元601号,面积为138.86㎡的住房一套,房屋层高为2.9米,建筑层数为地上七层,地下零层。园丁小区内的楼房共有14栋,其中第1栋具有特殊性,位于街道旁,比其他号楼的总楼层少了一层,该栋楼的房屋共有七层,其他号楼均为八层。第1栋楼的底层作为商铺出售,第二层起作为住宅出售,601号房即是顶层。小区内所出售的房屋均以格式合同的形式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第三条第二款均写明“该商品房用途为住宅……建筑层数地上7层……”。合同签订后,被告发现合同中误将第1栋楼的建筑层数与其他栋楼一样,也写为地上7层,即通知第1号楼的买受人修改合同,将合同第三条修改为“该商品房用途为住宅……建筑层数地上6层……”,但原告持有的合同并没有对此条款进行修改。小区建好后,被告已将原告所购买的房屋交付给原告,该房屋位于园丁小区第1栋楼2单元的顶层,房屋编号为601号。原告认为该房屋位于顶层7楼,与自己所付的第6层楼房的价款不符,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楼层差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合同》第三条第二款已写明,商品房层高为2.9米,而601号房底层商铺层高并非2.9米,因此合同中已明示计入住宅的楼层不包括底层商铺。综合整个合同的条款、楼房的实际建筑情况,该小区内的楼房底层是做为商铺、车库或杂物房出售的,住宅楼层应从第二层起计算,原告兰海丘认为住宅楼层应从底层起开始计算,是对合同条款的错误理解。且被告在销售现场制作了小区的沙盘模型及效果图,原告在现场签订合同时,应当已经明知第1栋楼比其他栋楼低了一层,第1栋楼的底层是作为商铺出售,第二层至第六层才是住宅房,住宅楼层只有六层并没有第七层,其购买的1栋2单元601号房位于该栋楼的顶层。被告实际交付给原告的房屋与双方签订《商品房合同》时约定一致,房屋价格也是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1 218元/㎡,总价169 131元出售的。原告作为买受人,在交接房屋前有验收房屋的义务,如房屋经验收不合约定,则买受人应当拒绝接收,但其已接受并且一直居住至今,因此可认定原告接收房屋时已认可房屋楼层符合合同约定,遂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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