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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抢劫中学生手机卖100元 未入口袋先入牢
发布时间:2013-10-31 14:01:21


    本网讯(张莉 林敏)  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两男子不务正业,捞取不易之财,共同抢到一中学生的手机,卖得100元,不料赃款未入口袋就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谭国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谭志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追缴被告人谭国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返还给被害人梁鑫。

    2012年11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谭志强骑一辆摩托车搭谭国旺经过307地质队加油站附近路段时,见到两个约14、15岁的男学生和女学生在路边一前一后跟着,那男学生手上拿有一部白色的手机。谭国旺提出去抢手机,并上前动手打那男学生一个巴掌,那男学生快速往创新中学围墙边的一条小路跑到一个垃圾堆里,其二人骑车追进去打了那男学生一顿,谭国旺搜那男学生的身,从那男学生口袋拿走一台手机。第二天下午,谭国旺在木格街上把抢得那台手机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花名叫“鱼钩”的人,公安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在港南区木格镇西街太克威奶茶店门口处抓获被告人谭国旺、谭志强。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谭志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辩称其只是帮谭国旺打被害人的脚,没有搜到被害人的身体,也没有抢到财物,其不构成抢劫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谭国旺、谭志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劫取他人财物,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谭国旺、谭志强均积极实施抢劫行为,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被告人谭志强相对于被告人谭国旺是作用较小的主犯,可在量刑时适当减少基准刑。被告人谭国旺到案后,能够如实交待其在本案中主要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审查,被告人谭志强在侦查阶段一直供述其追上被害人后,用手殴打了被害人和搜了被害人的口袋,其供述是稳定的。至于其没有拿走被害人财物,并不影响其构成本罪。所以,被告人谭志强在庭审过程中辩称其只是帮谭国旺打被害人的脚,没有搜到被害人的身体,也没有抢到财物,其不构成抢劫罪不成立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信。根据被告人谭国旺、谭志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综上,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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