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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少年多次参与抢劫 被判6年有期徒刑
发布时间:2013-10-30 15:20:48
本网讯(胡献) 刚满十六岁的黄某成,本应和其他同龄孩子一样,在父母的荷护和疼爱下成长,但其却因为多次参与抢劫,被公安机关逮捕。2013年10月29日,广西省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黄某成有期徒刑六年。 被告人黄某成家住贵港市覃塘区某乡镇,其父母为使家庭生活得更好,很早便到广东省打工挣钱。黄某成便跟随其爷爷生活,也因此变成留守少年。由于爷爷对其缺乏管教,以至于黄某成无心向学,产生厌学情绪,过早的辍学了。辍学后,黄某成不愿参加劳动,经常混迹于网吧,盲目追求网络上的虚拟世界,因没钱维持追求,便想通过抢劫方法筹集资金。 2013年1月16日,被告人黄某成因参与两起抢劫被贵港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抓获后被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黄某成又于同年3月19日晚参与了对覃塘区某中学利用晚上外出上网的29个学生的抢劫。在法院审理其参与的前面两起抢劫案期间,被告人黄某成未经许可擅自外出未归,构成脱逃。为此法院作出了逮捕决定,并和辖区派出所民警多次对其父母说明利害关系,希望其父母能动员黄某成回来投案自首。同年6月27日,黄某成接受其父母的劝说,并在其父亲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黄某成犯抢劫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黄某成三次参与抢劫,属“多次抢劫”,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内量刑。鉴于黄某成在参与抢劫犯罪时,未满18周岁,是未成人,且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应当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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