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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行凶致人四级残疾 12名男子分别领刑
发布时间:2013-10-28 16:06:30


    本网讯(张举武)  2013年10月28日上午10时,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在当地备受关注的故意伤害刑事案件,十二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十年不等的刑罚。

    2012年8月24日23时许,唐财欢、蒙庆武、杨斌全、蒙业通等人在荔浦县杜莫镇杜莫街的一家宵夜摊与吴昌俊、吴赵军、曾令华等人喝酒吃宵夜,期间唐财欢与吴昌俊发生口角,从而引发双方持板凳、啤酒瓶斗殴,致使双方各有人员受伤,因派出所民警及时赶到,双方逃离现场。唐财欢、蒙庆武等觉得己方被人打伤没有面子,遂商量欲找吴昌俊等人报仇。而后四人带上十余把砍刀驾车来到荔浦县城,与接到等候通知的蒙罗科、欧业兵、周喜强、蒙荣强、廖培舒、李涛、张信和等七人会合。唐财欢与蒙庆武因受伤较重前往荔浦县人民医院包扎治疗,在该医院住院部外二科,唐、蒙二人发现之前斗殴另一方的受伤人员亦在此包扎治疗,于是便电话通知其余九人前来医院,随后上述十一名被告人分别持刀在医院内搜寻吴赵军等人。在该医院二楼儿科的女厕所内,被告人唐财欢、蒙庆武、杨斌全、蒙业通、蒙罗科、欧业兵、周喜强等七人将躲藏在此的吴赵军的头、手、肩、背、腿等部位砍伤,后该十一名被告人逃离现场并于当晚外逃,期间在何威海的协助下多次觅地躲藏。2012年8月29日,唐财欢、蒙庆武、杨斌全、蒙业通、何威海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9月4日及10月8日,张信和、蒙罗科、欧业兵、周喜强、蒙荣强、廖培舒、李涛到公安机关投案。

    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多次组织该案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及被羁押的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进行附带民事赔偿方面的调解,经过扎实有效的释法明理工作,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附带民事赔偿调解协议,实施故意伤害的十一名被告人及家属共同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二十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荔浦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财欢、蒙庆武等十一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并致被害人人身伤害达四级残疾,属于“以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情形,依法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量刑幅度内追究上述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何威海明知是犯罪之人而为其提供隐藏住所、帮助其逃匿的行为,构成了窝藏罪。合议庭综合全案证据,依法认定本案的自首、主从犯、累犯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以及自愿认罪、全部赔偿经济损失、谅解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并根据全案的事实、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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