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廖锐琼) 两少年自初中辍学后便混迹于社会,因为没钱,他们竟伙同他人持刀抢劫。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被告人小龙和小文因犯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和有期徒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2年11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小龙、小文伙同钟某(在逃)经密谋后,由被告人小文驾驶摩托车搭载被告人小龙和钟某窜到桂平城区寻找抢劫目标。被告人小龙、小文及钟某窜至桂平城区烟草局附近时,发现李某步行至该处,三人见状即下车,由被告人小文在旁望风负责接应,被告人小龙与钟某则持刀上前威胁李某交出钱财,后由钟某搜身抢了李某身上的五元及手机一台。同年11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小龙伙同钟某窜到桂平城区步行街窥见韦某在街上独自步行。被告人小龙及钟某即上前持刀威胁韦某交出钱财,抢走了其身上的人民币20元及手机一台。经审查,被告人小龙参与抢劫二起,抢劫数额为2058元。被告人小文参与抢劫一起,抢劫数额为896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小龙、小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两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小龙、小文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小龙持刀动手对被害人实施抢劫,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第一起抢劫犯罪中,被告人小文,负责看风接应,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他们均能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小龙、小文犯罪时是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本应接受来自家庭、学校等多方面的监管、教育,以学习知识为重,以学习做人为重。但他们由于辍学后,缺乏学校及家庭的管教,法律意识淡薄,加上两人交友不慎,最终导致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法院根据“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决定对被告人小龙、小文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