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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无证驾驶酿车祸 主动自首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3-10-30 11:32:23


    本网讯(苏传清 夏群珍)  日前,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吴光林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4月4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吴光林无证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自那思往那彭方向行驶,韦义酒后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与被告人吴光林驾驶的摩托车相向行驶,两车行至那彭镇那思路口路段相会时,被告人吴光林驾车超越前车,导致吴光林驾驶的摩托车与韦义驾驶的摩托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韦义、吴光林损伤及两车损坏。之后韦义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同年5月10日被告人吴光林主动到交警部门投案。经交警部门认定:吴光林负此事故主要责任,韦义负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韦义死因为生前发生交通事故因其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另查明,被害人韦义系酒后驾驶机动车。案发后,保险公司赔偿了死者家属人民币12万元,被告人吴光林的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韦义家属11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光林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性和认罪态度,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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