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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车祸致残漫天要价 法院驳回不合理部分
发布时间:2013-10-22 11:49:22


    本网讯(龙蓉蓉 韦晓静)  法律规定公民在事故中身体遭受创伤,构成伤残,使其精神遭受损害的,依法应得到相应的补偿和抚慰,但并不表示当事人可以漫天要价。近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纠纷案件,原告诉请2万精神抚慰金,法院结合实际情况,依法仅支持2千元。

    原告黄家贤诉称,2012年11月30日,其站在锡都路丹桂华庭小区门前一辆停放在路边的大货车尾部指挥该车驾驶员捆篷布,18时50分许,被告杨秀云驾驶无号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沿锡都路由北往南行驶,因被告不注意观察道路情况,导致其驾驶的无号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撞上原告,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2年12月8日南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丹公交认字[2012]第007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黄广贤不负该事故责任。在事故中原告受伤致残,经司法鉴定,评定原告交通事故伤残程度为Ⅸ(九)级伤残,故其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166 228元,其中要求精神抚慰金20000元。

    经开庭审理,被告对原告的各项赔偿均无异议,仅抗辩称没有能力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经过计算,原告的各项损失为98473.42元,对于精神抚慰经,法院认为虽然被告对此无异议,但原告请求过高,依据当地的居民生活水准,结合本案实际,仅对其中的2 000元给予支持,故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共计100 473.42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请。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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