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吴坦骏) 同桌打牌因一言不和发生争执,相互扭打中竟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将“牌友”与劝架人刺伤,在家属规劝下知错男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近日,广西省凤山县法院以被告人贺正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缓刑三年。
2012年1月一天18时许,凤山县人贺正阳和受害人杨某等四人在汤某家的客厅打牌。贺正阳与杨某因打牌发生争吵,杨某朝贺正阳的脸上打了一巴掌,二人即扭打在一起,另外两位“牌友”见状即去抱住贺正阳将其拉开,汤某则将杨某拉开,杨某被拉开后即在客厅内捡起一张塑料四角凳朝贺正阳打去,汤某再度将杨某拉开,杨某又在客厅内捡起一张木板凳砸向贺正阳。贺正阳一气之下,即从身上口袋拿出一把不锈钢尖刀朝杨某的身上刺了三刀,致使杨某腹壁、左腋窝、左大腿受伤。汤某再次劝解,被贺正阳刺伤左手腕,致使左尺动脉断裂、左第四指深浅屈肌指肌断裂、左第三指浅屈指肌腱断裂、左尺侧腕屈肌断裂。经凤山县公安局鉴定:汤某左手的损伤在当前状态下达重伤。杨某的损伤在当前状态下未达轻伤。事后,贺正阳在其父亲陪同下到公安机关自首并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贺正阳与杨某因琐事争吵,持刀刺伤杨某,同时又刺中一旁阻拦、劝解的受害人汤某致重伤。被告人贺正阳主观上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经家属规劝后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