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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摩托车 一男子车祸中受伤还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10-29 10:02:24
本网讯(黄敏 韦俊革)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大兴乡村民王从满,醉酒驾驶摩托车与一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受伤,最后还因为醉驾而被判刑,可谓代价不小。近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王从满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2年7月17日16时35分,被告人王从满酒醉后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河池市驶往南宁市方向,行至国道210线2804Km+210m路段时,由于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致使车辆与同方向停在道路右侧刘凡魁驾驶的一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王从满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从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金桂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王从满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32mg/100ml。 2013年9月25日,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从满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从满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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