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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中院审理全市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发布时间:2013-10-25 15:24:11
庭审现场。 本网讯(玉涛 清泉) 2013年10月24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原审被告人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在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公开审理,部分群众代表以及该市部分检察院检查员代表也受邀观摩庭审。 被告人徐某,男,汉族,高中毕业,农民。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被刑事拘留。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认定,2008年4月,被告人徐某以洛阳甲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三门峡市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丙院1#综合楼建设工程协议。后徐某带领四个施工队对丙院1#综合楼进行施工。 2008年7月,徐某与闫某某签订劳动分包合同,将该综合楼砌体工作(含钢筋绑扎、木工)以劳动分包合同形式承包给以闫某某为代表的施工队。2008年7月15日,徐某与谢某签订劳动分包合同,将该综合楼水电暖安装工程以劳动分包合同形式承包给以谢某为代表的施工队。2009年11月10日,徐某与张某、闫某分别签订劳动分包合同,将该综合楼砌体工作(含钢筋绑扎、硅、模板等二次结构工程)、粉刷工程以劳动分包合同形式承包给张某、闫某为代表的二施工队。后各施工队按约进行施工。 2010年下半年,在施工期间由于三门峡市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徐某施工款不及时,各分包施工队不愿进行有效施工。2010年12月10日,经三门峡市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阳甲建设有限公司、徐某协商达成协议约定:解除2008年4月7日丙院1#综合楼施工协议;该项目前期债权、债务等由项目承办人徐某承担,由三门峡市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徐某协商解决等。 2010年7月1日,徐某给闫某某出具了工程结算单。2011年4月29日,徐某给谢小林出具了工程结算单。2011年5月9日,徐某给闫某某、张某出具了工程结算单。张某、谢小林、闫某、闫某某持工程结算单多次向徐某、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讨要未果。2011年6月,闫某、张某、谢某、闫某某分别向湖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经审理,分别作出(2012)湖民一初字第1277、1278、1279、1314号民事判决。 洛阳甲建设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2年4月6日作出(2011)三民终字第656、657、658、659号民事判决。判令徐某偿还闫某工程款62.3万元;偿还张某工程款51.3万元;偿还谢某工程款92万元;偿还闫某某工程款33万元;洛阳甲建设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人徐某仍未按上述判决履行,张某等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现仍在执行程序。 2011年5月间,张某等人多次到三门峡市市委、政府群众来访接待室反映丙院和徐某拖欠农民工工资。三门峡市治理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联席办公会议办公室工作人员按照市信访局要求到场,将上访人员带至该单位,通知有关责任人员等到场协调。2012年6月25日,被告人徐某向成都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汇款40万元。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并经两级人民法院判决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法院遂判决被告人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 目前,此案正在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中。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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