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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闪婚又闪离 女方被判返还部分彩礼
发布时间:2013-10-29 11:23:08


    本网讯(邓庭云)  结婚时,男方送女方彩礼,女方则陪嫁妆。那么,离婚时财产分割,彩礼和嫁妆该怎么分呢?日前,湖南省嘉禾县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闪婚闪离案件,庭审中,男女双方为彩礼和嫁妆的分割争执不下,各执一词。

    同属90后的刘芳与李华两人相识不到两个月就“闪婚”,婚后共同生活仅1个月的妻子刘芳即提出离婚,并要求搬回嫁妆。今年8月初两人经人介绍,经过短时间接触感情迅速升温,不到半月便订立婚约。按照当地的习俗,李华给了女方家里69000元现金和一些首饰作为聘礼,9月下旬两人便去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时,女方置办了洗衣机、电视机、床上用品等陪嫁物品。然而双方共同生活仅1个月,女方先后多次返回娘家并提出离婚,直至诉至法院,请求与男方离婚,要求男方退还嫁妆、分割财产及赔偿名誉损失和精神损失。男方同意与女方离婚,但要求女方返还69000元彩礼及首饰,嫁妆属夫妻共同财产应分割。

    案件受理后,法官多次做劝解和好工作,但由于两人相识时间短,婚前缺乏了解,原告在婚后多次离家未归,双方分居至今,共同生活时间短暂,草率结婚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且双方均同意离婚,故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酌情返还被告彩礼20000元以及首饰;由于本案的陪嫁物是发生在原被告双方结婚登记前,因此原告的陪嫁物品归原告所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对于彩礼返还的问题。婚后,原告多次离家未归,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短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原告应酌情返还部分彩礼。

    对嫁妆分割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与第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在结婚登记前陪送的嫁妆应当认定为是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应当为女方所有,除非女方家人明确表示是对双方的赠与。(二)婚后陪送的嫁妆一般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女方家人明确表示是对女方一方的赠与或双方有财产的特别约定。本案中陪嫁物是发生在原被告双方结婚登记前,因此,陪嫁物应当认定为是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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