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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收礼金后悔婚 法院判决退还彩礼
发布时间:2013-10-29 11:49:03


    本网讯(晏胜民)  2012年3月,28岁的吴国强经人介绍与邻镇女子黄梅秀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此后,吴国强便按农村习俗向黄梅秀家支付彩礼礼金。2012年12月黄梅秀无故终止恋爱关系,吴国强要求返还礼金遭黄梅秀拒绝,经双方乡村多次调解均无果。吴国强即一纸诉状将黄梅秀及其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彩礼等款项共计5万元。  

    被告黄梅秀应诉答辩称,只收了30000元彩礼,因原告在外有其他的女朋友且对被告打骂,故才要求分手。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请求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的,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法院应予支持。其中原告给付被告家的两次款项以及亲属红包的行为,是男女双方自愿建立感情基础的一种赠与行为,不属于返还彩礼的范围,鉴于原告吴国强与被告黄梅秀已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上述两次给付款项可不予返还。原告诉称恋爱期间多次给付被告财务合计1.6万余元,被告予以否认,法院认为该笔款项及相关财务系原告与被告期间的自愿赠予行为,系赠予财产,可不予返还。原告给付的5万元彩礼被告一家对该笔数额有异议,认为实际数额应为30000元,结合证人证言法院认定实际给付彩礼数额为36000元,该笔款项是双方基于建立婚姻关系而发生的财产给付,现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恋爱关系已经终止,鉴于双方同居时间较短,应返还数额为36000元。

    法院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36000元。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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