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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镊子党”在公共场所扒窃20元 两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3-10-23 10:36:18


    本网讯(覃志凌)  广西宜州市庆远镇两个中年男子,虽然在公共场所扒窃得了他人少量财物,但依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扒窃一次就是犯罪,他们为此被追究刑事责任。近日,宜州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银景华、刘国忠均犯盗窃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均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本案被告人之一的刘国忠,2012年3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8月10日刑满释放。不想出狱后,他又犯事了。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5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银景华伙同被告人刘国忠在宜州市庆远镇龙江路一桥头的“源江大药房”店面前,由被告人刘国忠负责放哨,被告人银景华用事先准备好的一把大号镊子,将小潘(未成年人)放在衣服左边口袋内的20元人民币扒走,二人逃离现场不久即被公安人员抓获并追回被盗现金返还失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银景华、刘国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银景华、刘国忠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银景华是犯罪行为的主要实施者,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国忠负责望风,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国忠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银景华、刘国忠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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