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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90后”结伙持械抢劫 抢得6元钱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10-18 09:52:13


    本网讯(秦小燕 吴海)  区区几元钱,在许多人眼里根本不在乎这几块钱,然而却有些人因抢劫几块钱而赔上几年的青春。近日,广西省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抢劫案。

    2010年12月6日晚,被告人宁裕民、宁沥、黄沅博经预谋要抢劫学生,由宁沥驾驶摩托车搭载宁裕民、黄沅博在小江镇游荡,伺机寻找目标。当晚22时许,被害人姜荃文路经浦北县小江镇民兴路县农机局附近路段时,三被告人将姜荃文拦住,宁裕民、黄沅博两人各持一把刀架在姜荃文的颈部。然后对姜荃文实施搜身,抢走手机一台及人民币6元,后由被告人宁沥驾驶摩托车搭载宁裕民、黄沅博逃离现场。抢得的手机一直由被告人黄沅博使用,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手机追缴归还失主。经浦北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229元。2011年4月14日,被告人宁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同时在庭审中了解到,被告人宁裕民、黄沅博平时表现尚好,犯罪后能认罪,其走上犯罪道路主要是结交了社会上不良朋友造成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宁沥、宁裕民、黄沅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暴力手段持械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抢劫罪成立。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是一般共犯,在案中的作用相当,在案中都是积极参加者,是主犯,对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组织或指挥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宁沥未直接持刀抢劫,在主犯中情节较轻,同时被告人宁沥、黄沅博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宁裕民、黄沅博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宁裕民至开庭时已满十八周岁),是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对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宁裕民、黄沅博是未成人犯罪,被告人宁沥、黄沅博有自首情节,应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三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大部分被追缴归还失主,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决定对三被告人减轻处罚。被告人宁裕民、黄沅博失足,主要是结交不良朋友所至,只要其加强学习改造,增强分辨是非能力,社会各方共同关心其成长,是可以成为社会有用之才的。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宁裕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

    二、被告人宁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

    三、被告人黄沅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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