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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从他人口袋扒盗1元被判刑6个月交罚金
发布时间:2013-10-23 09:38:04


    本网讯(杨坦 梁浩林)  一男子在农贸市场行窃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而他行窃对象的口袋里仅有1元钱。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以被告人黄以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以权,男,1986年生,平南县六陈镇人。2012年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11月5日刑满释放。2013年3月5日14时许,被告人黄以权窜到平南县城区农贸市场韦某牙科诊所门口旁边的水果摊用镊子扒窃,当盗得潘某放在口袋里的1元人民币时,被公安民警人赃俱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以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盗他人钱财,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以权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黄以权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以权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盗窃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款、第十四条的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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