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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释男子一天内“赶场”盗窃被民警当场抓获
发布时间:2013-10-21 17:01:57


    本网讯(唐雪云 莫龄)  一男子在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一乡镇农贸市场行窃,盗窃获得一部手机后,又赶往十几公里之外的另一农贸市场伺机作案,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刑满释放几个月又“故地重游”了。10月21日,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罗永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罗永刚2007年9月29日因犯强奸罪被罗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2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2013年2月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

    2013年1月31日11时许,被告人罗永刚驾驶摩托车到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桥头社区农贸市场伺机作案。随后被告人罗永刚在该市场口发现被害人银某,即尾随银某,用随身携带的镊子将银某放置在上衣左边口袋内的黑色酷派牌手机一台盗走。盗窃得手后,被告人罗永刚又驾驶摩托车十几公里返回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农贸市场附近。后被告人罗永刚又窜至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县城家家福超市附近再次寻找作案目标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罗永刚身上查获银某被盗窃的手机一台。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罗永刚盗得的黑色酷派牌手机一台发还失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永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价值人民币600元,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永刚犯盗窃罪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永刚原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永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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