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小毛贼“钟情”工地 半个月内3次盗窃获刑
发布时间:2013-10-22 10:10:53


    本网讯(黄丽丽 刘卉)  因过早脱离学校和父母的教育,17岁的蒙浩伟渐渐染上了社会上的某些不良恶习,开始变得贪财图利,收入微薄却装阔大手大脚花钱。为满足自己日益庞大的物质需求,于是,半个月内便伙同他人在贵港市城区工地内多次实施盗窃。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判处被告人蒙浩伟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蒙浩伟退赔被害人张桂生经济损失人民币270元。

    2013年4月的一天凌晨,蒙浩伟伙同蒙广、蒙南良、蒙世煌、蒙海林、韦新世(后五人另案处理)来到贵港市港北区“城市怡景小区”工地,由蒙世煌、蒙海林在工地围墙外放风,蒙浩伟等人翻墙进入工地,盗走工地内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电梯紧固件2箱。后以人民币286元的价格销赃给在港北区六八村路口开废旧回收店的李锦全(另案处理)。案发后,上述被盗的电梯紧固件已收缴并发还失窃方。

    同月13日凌晨,蒙浩伟伙同蒙广、蒙南良、蒙世煌、韦新世等人来到贵港市育才学校后面六八村六屯张桂生自建房工地,盗走价值人民币570元的切割机1台及钢筋一批。后将切割机以人民币150元、钢筋以270元的价格销赃给“老兵废旧回收店”老板肖荣文。案发后,上述被盗的切割机已收缴并发还张桂生。

    同月19日凌晨,蒙浩伟伙同蒙广、蒙世煌、蒙南良、蒙海林、韦新世、韦增松(另案处理)来到贵港市港北区“大宇康城小区”工地,由蒙浩伟、韦增松在工地外放风接应,蒙广等人进入工地将价值人民币580元的钢筋一批和价值人民币70元的钢管盗走。逃至该小区附近公路边时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案发后,上述被盗钢筋钢管已收缴并发还失窃方。

    综上,被告人蒙浩伟共参与盗窃3起,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449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蒙浩伟主动赔偿张桂生经济损失人民币27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庭审过程中,法院了解到蒙浩伟家中有父母及一个妹妹,父母文化程度较低,均以打工为生。蒙浩伟在校成绩差,高一上学期辍学,后在南宁打工,因其收入微薄而又喜大手大脚花钱,便与同村从小一起玩耍的蒙广等人屡次实施盗窃,妄图以此满足自己的物质需求,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法院认为,被告人蒙浩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蒙世佳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在盗窃的共同犯罪中,蒙浩伟与同伙分工合作,积极主动地实施了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蒙浩伟实施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蒙浩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蒙浩伟多次实施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蒙浩伟主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对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蒙浩伟在主犯中作用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到案证据证实蒙浩伟参与共谋盗窃,在盗窃过程中积极地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故对这一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对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蒙浩伟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有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采纳。

    结合庭审查明被告人蒙浩伟的成长经历,法院认为,蒙浩伟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与其过早脱离学校,缺乏家庭关爱和教育,没有形成正确的是非观念,好逸恶劳,法制意识淡薄有关。希望蒙浩伟能吸取教训,诚心悔改,掌握一技之长以谋生,将来做一个对父母孝顺、对社会有用的良好公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本文未成年人蒙浩伟系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