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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法院“阳光司法”当庭判决一起盗窃案
发布时间:2013-10-22 11:19:36
本网讯(艾相宰) 10月16日,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阳光司法”公开审理被告人岩罕盗窃一案,邀请群众旁听庭审全程,见证“阳光司法”活动。 被告人岩罕、布朗族,系景洪市勐养镇大河边村委会景伞村民小组村民,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6月19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依法逮捕。2013年6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岩罕酒后在勐养镇大河边村委会景伞村38号被害人岩温扁家午睡,趁岩温遍熟睡之际,其以秘密方式获取岩温扁放在家中组合柜抽屉内的农村信用社金碧银行卡一张,后分9次在勐养农村信用合作社的ATM取款机上取走人民币10000元。在庭审中,被告人岩罕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岩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现金人民币1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法院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当庭作出一审宣判,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岩罕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岩罕表示不上诉。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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