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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飙车撞路边货车致死 货车司机有过担责
发布时间:2013-10-23 09:27:33


    本网讯(王莉 陈菲勇)  一男子夜间玩飚车,因车速过快撞上一辆占道停放的大货车,男子因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为索赔,一纸诉状将货车司机告上法庭。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判决被告罗志永应赔偿原告梁凤、李军、杨丽、李全、李红、李冲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41832.73元(已扣除被告罗志永支付的医疗费1500元)。

    2012年12月17日20时55分,被告罗志永把其所有的东风无号牌自卸货车占道停放在324国道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路段玉林往贵港市方向右侧,李宝军驾驶其本人所有的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二轮摩托车沿324国道由玉林往贵港方向行驶,于上述时间至324国道1509KM+600M处,李宝军驾车速度过快,且注意不足、操作不当,致使二轮摩托车车头与东风无号牌自卸货车的尾部发生碰撞,造成李宝军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李宝军受伤后被送往贵港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共用去医疗费3910.10元。经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大队处理,认定李宝军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被告罗志永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罗志永已向原告支付医疗费1500元。2013年3月11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

    另查明,李宝军,男,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业户口,户籍所在地为贵港市港南区桥圩镇姚平村。原告李军、杨丽分别是李宝军的父亲、母亲,原告李军、杨丽共生育有六个子女。原告梁凤是李宝军的妻子,原告李全、李红、李冲是李宝军的子、女,均为农业户口。参照2012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算,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为:死亡赔偿金73800元、丧葬费1282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3282.50元、误工费421.80元、交通费200元、医疗费3910.10元,以上六项合计134442.43元。

    法院认为,李宝军夜间驾车未按操作规范降低行驶速度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较大过错,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被告罗志永不按规定地点停放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在本次事故中也存在一定过错,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另一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被告李宝军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被告罗志永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所作出的事故认定是客观、公正的,法院予以采信。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134442.43元。根据被告罗志永、原告的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以及双方违法的具体情况,应由被告罗志永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为宜,即由被告罗志永承担40332.73(134442.43×30%)元,其余94109.70(134442.43-40332.73)元由原告自负。本次事故造成李宝军死亡,给原告在精神上造成了难以弥补的伤害,应由被告罗志永向原告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综上所述,被告罗志永应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427.95元,扣除已支付的1500元,尚应赔偿41832.73元。综上,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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