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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自称遭遇家暴 起诉要与“女汉子”离婚
发布时间:2013-10-23 10:40:22


    本网讯(何方瑜)  因为家有“女汉子”,丈夫被打得鼻青脸肿,甚至皮开肉绽,将离婚视为解脱的捷径。可是自称经历家暴的刘先生却在10月21日接到了法院不准许离婚的判决书。

    刘先生是江西省彭泽县马当镇人。据刘先生介绍,他与妻子李女士结婚七年,育有一子一女。由于婚前对妻子性格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发生争执。今年9月中旬,刘先生与李女士发生争吵后,李女士随手拿起一把菜刀,将刘先生左手臂砍伤,并拿汤碗砸破刘先生额头。刘先生表示,自己再也无法忍受妻子火爆的脾气,因此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而戴着黑框眼镜,看起来文静、秀气的李女士则答辩称,刘先生经常不回家,不照顾孩子,没有尽到一个丈夫的责任。9月中旬双方确实发生了争吵,但凭我一个瘦弱女子的力量,不可能对身高力壮的刘先生造成严重伤害。因此刘先生起诉我对其实施家暴与事实不符。

    刘先生为证明受伤的情况,向法院提交了其在医院就诊的门诊病历及受伤后拍摄的照片6张。据病历记载,患者前额有长2-3厘米开放性伤口,边缘不整齐伴出血;左臂有4厘米的开放性伤口伴出血。从刘先生提供的照片来看,其额头与左手臂伤口与病历描述一致,身上所穿衣服也有血迹。

    彭泽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先生诉称遭遇李女士家庭暴力,并提交了门诊病历及照片等予以佐证,但刘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刘先生提交的证据证明的范围十分狭窄,虽然可以证明其受伤害的事实,但仅仅从该证据上无法考证刘先生受伤的时间,也不能证明该伤情是李女士造成的。双方均认可发生争执的时间是今年9月18日晚,而刘先生去医院就诊的门诊病历时间为9月21日,因此法院无法仅凭上述证据对该事实予以认定。李女士否认其有伤害刘先生的行为,认为夫妻发生争吵是生活中的正常磨合,其与刘先生的感情尚未破裂。在刘先生不能进一步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情况下,法院综合考虑该案案情,从维护社会与家庭稳定的角度出发,作出了不准许离婚的判决。

    法官释法:打官司,说白了就是打证据。证据是诉讼的核心问题,诉讼活动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谁主张,谁举证”是对行为意义上举证责任最典型的概括。当案件中的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刘先生提出了与李女士离婚的诉讼请求,而该请求是以刘先生主张李女士对其实施家暴导致感情破裂为依托。因此对是否存在家暴的事实,刘先生负有举证责任。由于刘先生基于不确定的事实提出主张,则其应承受对其不利的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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