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张依) 由于两个村子在国家征收土地用于建设202省道的补偿款中存在争议,加上村民的法律意识淡薄,村长为了维护集体的利益采取不当方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了施工单位严重的经济损失。10月22日广西兴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这起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判处被告人唐华毅、盛福平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张玲玲、彭显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唐华毅(村长)、盛福平(副村长)先后纠集被告人张玲玲(唐华毅妻子)、彭显峰等严关镇杉树村委大拱桥村村民三十余人,先后于2012年9月17日、2012年9月23日、2012年11月27日,到省道202线复建工程NO4项目大拱桥村施工地,以无理要求补偿公路征地款为由,采取阻止施工车辆行驶、语言威胁等方式阻碍施工单位正常施工。导致上述三天该工程被迫停止施工,经广西江山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损失评估;造成每天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9039元,共计损失人民币27117元。被告人唐华毅、盛福平参与阻工三次、张玲玲参与阻工二次,被告人彭显峰参与阻工一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华毅、盛福平、张玲玲、彭显峰以要求国家补偿大拱桥村原有公路征地款为由,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道路施工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中被告人唐华毅、盛福平属首要分子,被告人张玲玲、彭显峰属其他积极参与者。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被告人唐华毅、盛福平应当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张玲玲、彭显峰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力。被告人唐华毅、张玲玲、彭显峰在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盛福平相对唐华毅作用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玲玲、彭显峰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对其可以宣告缓刑。依照法律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唐华毅、盛福平表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