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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遇车祸生活陷困境 法官详调查助维权
发布时间:2013-09-13 11:20:55


    本网讯(王帅)  丈夫载妻子骑电动三轮出行过程中遭遇车祸,结果,妻子身体两处构成十级伤残,而两人上有80老母要赡养,下有14岁养女要抚养,生活陷入困境。9月11日,河南省南乐县法院审结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方谢美玲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8473.86元。

    2012年12月27日,孟穗敏驾驶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南乐县城光明路化工路口处,遇沈万军(谢美玲丈夫)驾驶电动三轮车载谢美玲由南向北向西转弯时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谢美玲受伤,经南乐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事故认定,孟穗敏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沈万军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谢美玲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谢美玲当日被送至南乐县人民医院救治,被诊断为:颅脑损伤、右侧颞叶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头顶部头皮下血肿,于2013年 2月22日出院,共住院治疗57天,花医疗费计20129.85元。

    经鉴定,谢美玲颅脑损伤伤残程度为十级,听觉障碍伤残程度为十级,不能排除被鉴定人谢美玲的听觉障碍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50%-75%)。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谢美玲母亲年龄88岁,通过民政局收养的女孩年龄14岁,均系农业家庭户口,且均需照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孟穗敏驾驶轿车与案外人沈万军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使乘坐人原告受伤,车辆损坏这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对此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南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已作出事故认定,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予以确认其效力,双方应按责任认定书划分的责任承担义务。因被告孟穗敏驾驶的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故被告保险公司首先应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合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谢美玲的合理损失共计为48473.86元,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122000元的限额内承担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给原告谢美玲造成的损失计48473.86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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