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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岁男童被车碾压 法院倾情帮助维权
发布时间:2013-09-24 10:07:19
本网讯(王帅) 四岁男童被三轮汽车碾轧到左脚,造成各项损失十余万元,理赔时又遭遇重重困境,无奈诉至法院。9月23日,河南省南乐县法院审结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9629.99元。 2013年3月30日,丁卫宁驾驶三轮汽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福堪镇任屯村时,遇王君威扶自行车在道路内北侧行走,三轮汽车碾轧到王君威的左脚,发生致使王君威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乐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事故认定,丁卫宁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君威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王君威当日被送至濮阳德康断肢(指)再植医院救治,花去医疗费计60967.42元。2013年7月3日,河南董彦军律师事务所委托濮阳正大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王君威的损伤进行伤残程度鉴定,该司法鉴定所于2013年7月20日作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王君威在交通事故中的损伤构成九级伤残。 王君威出生于2008年8月,事故发生时还不足5岁。事故对这个原本贫困的家庭带来了巨大的冲击,生活一下子跌落谷底。王君威的父亲多次向丁卫宁索要赔偿,终要来44375元,但对于各项损失及今后的生活来说,仍有很大的缺口。王君威的父亲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几经协商无果,最终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丁卫宁驾驶三轮汽车与原告王君威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车辆损坏这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对此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南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已作出事故认定,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予以确认其效力,双方应按责任认定书划分的责任承担义务。因被告丁卫宁驾驶鲁三轮汽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故被告保险公司首先应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合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经计算,原告王君威的合理损失共计为109629.99元,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122000元的限额内承担三轮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给原告王君威造成的损失计109629.99元;被告丁卫宁先行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计44375元,应予折抵,被告保险公司应将44375元先行垫付款直接支付给被告丁卫宁,遂依法作出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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