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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为躲债务玩“失踪” 法院缺席判决还债
发布时间:2013-10-22 10:14:00


    本网讯(肖伦春 王科延)  欠债还钱是做人最基本的诚信。有些人打着校友关系借钱,还款期限已过不但不还钱还玩起了失踪。日前,广西平南县法院判决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李建华偿还16450元及利息给原告。

  原告咸刚南与被告李建华系是中学校友。2010年12月,被告以有一单工程急办缺钱为由向原告借钱3000元;2011年2月,被告以有急事办缺钱为由向原告借钱2000元;同年4月,在镇隆镇马旦村良凡屯小卖部,被告再次以有急事办缺钱为由向原告借钱1450元;同年5月20日,在贵港广场,被告以其手头有一辆别人押存的小汽车、欲低价收买高价转手以赚一笔但又手头缺钱为由,再一次向原告借款10000元。双方协商一致,把前三次所借未还的债一起总计,立下借据一张,内容为:“欠条  今借到咸刚南同志16450元,大写壹万六千肆佰伍拾元整。  五日内还清  李建华  2011、5、20”,其中“五日内还清  李建华”系被告李建华亲笔书写,其余为原告所写。还款期限到后,被告便开始玩失踪,电话打不通,到家找不到人,被告分文未还上述债务。无奈,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16450元,并从2011年5月26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应否偿还所借的16450元及利息给原告。被告数次向原告借款未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并自约定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了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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