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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未约定为一方债务 视为为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时间:2013-09-26 14:30:31


    本网讯(邱建军)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知道双方有约定财产各归所有的除外。9月24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 ,判决被告赖志刚、被告曾正红向原告李奇支付煤款62000元、逾期付款利息8765元,合计70765元。

    原告诉称,2010年9月6日,被告赖志刚向原告李奇购买煤,合计货款62000元,承诺一个月内付清,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第二个月后,被告赖志刚未支付欠款,原告数次追讨未果。被告赖志刚与被告曾正红系夫妻,应共同偿还上述欠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煤款62000元、逾期付款利息876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赖志刚未到庭应诉。被告曾正红辩称,其与被告赖志刚于2011年1月6日已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所有债务由被告赖志刚负担,故其不承担任何债务。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所签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赖志刚未向原告支付货款62000元,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另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有关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知道双方有约定财产各归所有的除外。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各自所有,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但被告曾正红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赖志刚明确约定为被告赖志刚个人债务,因此,本案所涉欠款应认定为二被告的共同债务,应当由二被告共同偿还,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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