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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欺骗手段转移债务 老人打错算盘追款落空
发布时间:2013-09-26 13:35:07
本网讯(陆慧妹) 2013年9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审监庭公开宣判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驳回陈喜要求农生承担偿还女儿农丽借款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农生与农丽系父女关系,从2005年开始农丽开始染上赌瘾,到2010年农丽因为赌博欠下接近一百万的债务,父亲农生为替女儿还债已将家里唯一的财产位于那坡县城的一栋楼房卖掉还清了女儿农丽的5年欠款。 2011年10月至11月,农丽因赌瘾发作,向年过七旬的陈喜先后两次借款共计25000元,并写下欠条一张承诺半年后还清。借款期限逾期后农丽无钱还款,陈喜到农丽家要求她重新书写借条,并约定借款的期限为一年,同时要求农丽的父亲农生作为借款的证明人在借条上签字。在拿到新的借条后,陈喜为保险起见,叫农丽偷偷在农生所签的字前面加上“担保人”几个字。2013年6月14日,借款期限再次届满,农丽因无钱还款已下落不明。陈喜遂将农生和农丽两父女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对此借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中,陈喜要求农生按照借条上书写的字据对此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而农生则辩称农丽借款是事实,但借条上的“担保人”几个字非其本人所写,其只是按照陈喜的要求作为借款的证明人签字而已,故该借款应该由实际借款人农丽偿还,自己不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和法庭的认证,主办法官查明了案件的事实,还原了案件的真相,确认了陈喜利用欺骗手段让农生在借条上签名字,过后再让农丽偷偷在农生所签的名字前面加上“担保人”几个字样的事实,其行为已经违背了农生当初作为借款证明人在借条上签字的真实意思表示。农丽经法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法院作缺席审理,并视农丽为自动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利。该院经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由农丽偿还陈喜借款25000元,并驳回陈喜要求农生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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