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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半年10次借款25万余 夫妻被判共同偿还
发布时间:2013-10-21 10:20:44


    本网讯(罗珩 谭冰)  短时间内多次借钱,并且数额较大,逾期不还,原告一纸诉状将欠债不还的被告告上了法院,被告却以将该笔借款拿去赌博了的滑稽借口,欲以逃避债务。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判决被告郑勇军、磨惠琴偿还原告王延阶借款本金人民币256000元。

    被告郑勇军于2011年11月21日至2012年5月14日期间分十次向原告共计借款人民币256000元,其中2011年11月21日借款人民币120000元、2011年11月28日借款人民币30000元、2012年1月14日借款人民币40000元、2012年1月18日借款人民币30000元、2012年1月30日借款人民币3000元、2012年2月5日借款人民币3000元、2012年2月13日借款人民币3000元、2012年3月6日借款人民币10000元、2012年4月16日借款人民币1000元、2012年5月14日借款人民币16000元,被告郑勇军均出具借条给原告收执。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另查明,被告郑勇军、磨惠琴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期间。

    法庭辩论中,原告诉称,被告是以扩大养殖场、购买小猪等因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自己在半年内分10次借了256000元。而被告郑勇军辩称,其借款用于赌博,而非用于养猪周转,应驳回原告要求其还款的诉讼请求;借款金额应为156000元,2011年11月21日借款金额为20000元,而不是120000元,120000元是原告事后添加。被告磨惠琴则辩称,其自2011年9月至2013年4月在老家生育孩子,对被告郑勇军借款的事实和事由不知情,借款系被告郑勇军个人行为,且其所借款不作为家庭开支,其不应承担责任,不应作为被告。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郑勇军的借款关系,有被告郑勇军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被告郑勇军借款后,逾期未清偿,至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56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诉请被告郑勇军偿还借款本金256000元,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上述借款发生于被告郑勇军、磨惠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属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共同偿还该笔借款。被告郑勇军辩称其所借款项用于赌博,且借款金额应为156000元,因其没有确凿的证据证实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磨惠琴辩称其对被告郑勇军借款并不知情及借款并非用于家庭开支,均不应偿还上述借款,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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