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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触电坠楼身亡 定作人选任过失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3-10-22 09:16:13
本网讯(简顺民 晏胜民)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近日,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承揽关系案件做出了一审判决,被告新发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原告张秋香等因其近亲属张细国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23310.5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被告新发房地产开发公司曾与受害人张细国协商,由张细国承包江西锦都钢结构有限公司的钢结构厂房安装工程。2013年4月13日,张细国在安装过程中在插电源时被交流电闪击了一下,从10多米高摔倒地面,随后被送到上高县人民医院抢救。终因伤势过重于2013年4月15日去世。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细国不具备承建新发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接的钢结构厂房安装,双方签订的合同书属无效合同,但被告与死者张细国之间形成承揽法律关系。根据规定,被告作为发包方将钢结构厂房安装发包给没有资质的张细国承建,存在选任过失。因此,该单位应承担张细国死亡的相应责任,赔偿张细国死亡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的30%。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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