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三无“鱼炮”没炸鱼却伤人 二销售者担主责
发布时间:2013-09-17 10:19:41


    本网讯(肖青平 付安平)  本想买“鱼炮”去炸鱼,没想到却炸伤自己,伤者将销售“鱼炮”的店主告上法庭。日前,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张小刚、李平如各承担原告损失的25%,计人民币75036.82元,另一被告陈秋根承担5%的责任。

    原告黄志林是聋哑人,没有读过书。2012年10月24日,原告到被告陈秋根家帮忙做事。上午11时,陈秋根带原告到被告张小刚开办的逢源超市购买炸鱼物品,花30元购买了9个“鱼炮”(指炸鱼用的大爆竹、威力较大),其中陈秋根花20元买了6个,原告花10元买了3个。中午时分,陈秋根将9个“鱼炮”全部炸掉了;因原告未使用自己买的“鱼炮”,就要陈秋根还钱,陈秋根给了原告20元。当日下午,原告一人跑到逢源超市购买“鱼炮”,花20元购买了6个“鱼炮”,其中3个给了陈秋根,自己带3个“鱼炮”回家。下午4时许,原告独自一人到水库去炸鱼,前二个“鱼炮”都没有响,准备丢第三个“鱼炮”时没有及时丢出去,“鱼炮”在原告右手中爆炸,将其右手炸伤,原告随即被送往樟树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21天,用去医疗费10340.27元。后经相关机构鉴定,认定原告的伤情构成五级伤残,误工期为16周、护理期和营养期均为12周,原告的残疾辅助器具费为190080元。2012年11月13日,樟树市公安局对被告张小刚非法销售“鱼炮”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张小刚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张小刚销售的“鱼炮”是从被告李平如经营的万家超市进的货。原告多次与三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因而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332445.2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造成原告受伤的“鱼炮”无产品合格证、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属国家明令禁止的“三无”产品,该产品造成人员伤害的,生产者、销售者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在销售者不能指明生产者的情况下,销售者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张小刚、李平如均未提供生产者,故被告张小刚、李平如应承担销售者的责任。被告陈秋根明知原告是聋哑人,缺乏相应的识别、认知能力,还带其到逢源超市购买“鱼炮”,对原告产生误导。在原告单独购买“鱼炮”去炸鱼时,被告陈秋根应当预见用“鱼炮”炸鱼的危险性,但其对原告购买“鱼炮”炸鱼的行为没有进行劝诫或阻止,对原告的伤害后果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在使用“鱼炮”炸鱼过程中,应当预见危险性,注意自身安全,原告对自身右手被炸伤存在明显过错,应自负相应的责任。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