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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岁孩童爬上路边三轮车玩耍致死谁之过?
作者: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罗珩 何鹏   发布时间:2013-09-26 10:27:24


    【案情】

    2013年5月23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原告李金光的儿子李昭泱与同学从学校放学回家路过覃业留家门口的斜坡时便在该处玩耍。李昭泱则爬到被告覃浪光停放在路边的三轮摩托车上玩耍。不久该车开始滑动并从道路一边的斜坡上连人带车冲到坡下的水田边,造成李昭泱受伤并昏迷不醒的事故。随后其被送至贵港市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李昭泱于当日16时05分死亡。另查明,该三轮摩托的所有人为被告覃浪光,该车在被告人保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地点系村里部分学生放学经过的路段,路段地形属于斜坡。事发当天被告覃浪光停放该摩托车的地点位于坡顶处的覃业留家门口。

    【争议】

    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

    一是死者及其监护人,三轮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的责任如何认定与分配?

    二是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

    【评析】

    笔者认为,原告李金光的儿子李昭泱作为7岁的未成年人,对事物的危险性已具备了一定的辨别能力和认知能力,其应当认知到停放在陡坡边上的车辆极有可能从陡坡上滑落下去,具备较大的危险性。但是其对车辆停放位置及周围环境未多加注意及防范,不顾自身安危,贸然爬上他人车辆玩耍,导致车辆滑动并从陡坡上翻滚下去造成悲剧的发生。其对于自身的安全没有尽到其必要的注意义务,本身存在过错,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两原告作为监护人,对自己的未成年儿子未尽到监护职责,对此应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

    被告覃浪光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及管理人,将车辆随意停放在陡坡边上,应当预见到此举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且其亦知道该路段是学校学生放学的路段,但其仅仅按照一般习惯停放车辆,没有针对该特殊地形对防止车辆下滑的发生加强、补充安全防护,也没有特别警示标志,故其对其所有的和管理的车辆疏于管理,由此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即覃浪光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合事故的性质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受害人李昭泱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覃浪光的民事责任,故笔者认为由被告覃浪光承担30%赔偿责任较为适宜,余下的70%的赔偿责任由原告自行承担。

    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的问题。笔者认为,本起事故并不属于交通事故,事故发生的时候该三轮车并没有处于行驶状态,不符合交通事故案件的一般特征,且事发时受害人李昭泱是坐在车辆上玩耍的,其亦不属于交通事故中“第三者”,故被告覃浪光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支持。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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