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蔗农喷洒剧毒农药时中毒身亡 老板获二缓三
发布时间:2013-09-29 11:43:28
本网讯(汪次安 林倚萍) 9月29日,笔者在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该县一种植甘蔗的老板,明知“特丁硫磷”剧毒农药不能用于甘蔗,仍然雇请工人进行喷洒,结果导致1死4伤的严重后果。日前被该院一审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何泉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2年8月14日下午,甘蔗林承包老板何泉前往供销社门市部购买杀虫农药时,听说“特丁硫磷”杀虫效果好,便向店老板询问此农药的有关情况,店老板告知,使用“特丁硫磷”最好选择早上6点至8点,且连续工作不能超过2个小时,喷洒时必须带口罩,身穿全身遮住的厚衣物及头戴帽子,手戴手套,喷洒高度不能超过腰部,并特别嘱咐此农药剧毒,最好不要用于甘蔗林。被告人何泉表示知悉,并购买了“特丁硫磷”19包。 15日早上5时,被告人何泉雇请到郭某等6名工人前往其承包的甘蔗林地喷洒农药,并给工人发放了胶手套及口罩。工人们提出只需往甘蔗头部喷洒即可,但何泉为了达到杀虫效果,要求工人将农药喷洒到甘蔗叶面上。上午9时左右,6名工人将19包“特丁硫磷”农药全部洒完。之后,被告人何泉带着6名工人洗澡并更换衣服,然后将他们一一送回家。 当晚18时30分,工人丘某被发现中毒身亡,另有4名工人也不同程度中毒被紧急送入医院治疗。经鉴定,工人丘某系因特丁硫磷农药中毒死亡的,在死者及其余中毒者的送检血样中均检测出了特丁硫磷农药成分。庭审当中,工人均反映,在喷洒农药时感到呼吸困难,喉头发紧,口干不适。 翁源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何泉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己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在事故发生后能够积极组织施救,并及时赔偿被害人及其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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