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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学生放学路上打闹致一方右手骨折双方同责
发布时间:2013-09-22 14:42:52
本网讯(王莉 黄莉莉) 俩两学生在放学回家的路上相互打闹出现意外,致使一方右手骨折。两家因赔偿问题对簿公堂。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判决被告李世汉、李光亮、罗容应向原告李海明赔偿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共3826.66元。 原告李海明与被告李世汉分别系木格镇第二小学五、六年级学生。2012年3月22日下午放晚学后,原告李海明与被告李世汉在走出木格镇第二小学校门大概100米路边的田间玩耍打闹。在玩耍打闹过程中,原告与被告李世汉互相拉扯,先是原告拉了一下被告李世汉,被告李世汉摔倒在地后爬起又拉了一把原告,原告在摔倒的过程中拉住被告李世汉的腰部,导致被告李世汉在摔倒的同时压在了原告的手上,造成原告右手右肱骨踝上骨折。事故发生后,被告李世汉立即向校门保安李勇刚报告,李勇刚到事故现场将原告扶到学校对面的李爽诊所之后立即向校长报告。学校领导了解原告伤情后立即通知原告家长,并与原告家长一起将原告送至木格卫生院治疗,后因伤势严重于当天19时20分转至贵港市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治疗。学校领导电话联系被告李世汉家人未果后派人到李世汉家说明情况。2012年4月1日,学校曾主持原、被告双方家长进行调解,因双方各执己见,调解不成,原告遂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请。 另查明,原告在贵港市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住院治疗了两次共15天,住院用去医疗费8118元,门诊用去医疗费684.9元,医疗费合计8802.9元,其中已在新农合医疗保险报销2875元,自付5927.9元。原告住院期间,有护理人员一名,从事农业工作。经诊断,原告病情为:右肱骨踝上骨折(伸直型)。参照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算,原告因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5927.9元、护理费725.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交通费400元,共7653.32元。 法院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原告李海明和被告李世汉均年满十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对玩耍打闹过程中拉扯动作的危险性是有一定的认知能力的,相互间应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李海明和李世汉在玩耍打闹的过程中均没有尽到一定的小心谨慎义务,导致李海明受伤而造成经济损失,双方均有过错。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李世汉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健康权,对原告因伤受到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的规定,被告李光亮、罗容作为李世汉的监护人,应对李世汉的赔偿义务承担赔偿责任。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的原告李海明虽然是受害人,但其在打闹过程中先把被告李世汉拉摔倒,李世汉爬起后在拉原告摔倒的过程中,原告同时又拉住了被告的腰部,导致被告摔倒时压在原告手上而造成原告受伤,原告对损害的发生也有同等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结合原告、被告李世汉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原告的损失应由原告和被告李世汉按照5:5的比例分担为宜,被告应赔偿原告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共3826.66元。综上,故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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