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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骑车横穿机动车道被撞身亡 责任三七分
发布时间:2013-10-16 13:48:11


    本网讯(黄丽丽 陈珠恒)  骑自行车在路口实施左转弯时,发现后面客车驶近时害怕碰撞到自己,于是又往回折返,结果还是不能幸免于难,经抢救无效命丧于黄泉。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谢海先、黄美珍经济损失207868.98元;被告贵港市新时代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谢海先、黄美珍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2013年4月22日11时许,被告江宇宙驾驶大型普通客车沿304省道由桂平往贵港方向行驶,原告谢海先、黄美珍亲属谢健林骑自行车同向在前行驶,至304省道174km+900m处,谢健林骑自行车实施左转弯过公路,在发现后面来车驶近时又往回折返,被告江宇宙发现后采取避让不及,致使大型普通客车车头左侧与自行车右侧尾部发生碰撞,碰撞后大型普通客车失控驶出路外碰撞到路树,造成谢健林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江宇宙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通过路口为减速慢行,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谢健林驾驶非机动车在公路上横穿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且未在确保安全后直接通过,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贵港市新时代运输有限公司为该大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该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后,谢健林被送往贵港市港北区庆丰卫生院就诊,后转至贵港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重型颅脑损伤,广泛脑挫裂伤,左侧额颞顶硬膜下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头皮挫伤;2、脑疝;3、两侧吸入性肺炎。经抢救无效于2013年7月10日23时45分死亡,共住院80天。用去医疗费128404.58元。事故发生后,被告江宇宙向原告支付31126.5元。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417099.58元。为维护自身的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江宇宙、贵港市新时代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17099.58元; 2、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经审理查明,原告谢海先、黄美珍与谢健林是父子、母子关系。大型普通客车登记车主为被告贵港市新时代运输有限公司,被告江宇宙是该公司聘佣司机。该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支公司投保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一份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其中交强险责任限额122000元,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限额1000000元,不计免赔率。

    法院认为,造成本次交通事故是被告江宇宙与受害人谢健林违章行为所致,交警部门据此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符合客观实际,法院予以确认。由于被告江宇宙是被告贵港市新时代运输有限公司的聘佣司机,其是履行职责行为,故对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限额内先予赔偿,不足部分再由原告与被告贵港市新时代运输有限公司按责任比例分担。

    参照2013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原告的经济损失有:1、医疗费128404.58元;2、误工费4193元(19131元/年÷365天×80天);3、丧葬费17076元;4、死亡赔偿金136420元【6008元/年×20年)十被扶养人生活费16260元,其中谢海先4065元(4878元/年×5年÷6人),黄美珍12195元(4878元/年×15年÷6人)】;5、住院伙食补助费3200元(40元×80天);6、交通费,虽然原告末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但属必须产生,原告请求赔偿3000元过高,结合实际情况,可酌情支持700元;7、住宿费,因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8、遗体冷藏费,因已包含在丧葬费之中,故对原告这一诉请,依法不予支持;9,护理费,由于受害人谢健林住院期间均在ICU病房,由医护人员全程监护,故对原告这一诉请,依法不予支持。上述原告的经济损失合计289993.58元,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20000元,余款169993.58元,由原告与被告贵港市新时代运输有限公司按3:7比例分担,即原告自负50998.1元,被告贵港市新时代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18995.48元,也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支公司在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率的基础上予以赔偿。被告江宇宙向原告支付31126.5元,视为其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支公司垫付,则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支公司共需赔偿原告207868.98元。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于本次交通事故致原告亲属死亡,确实给原告精神上造成严重伤害,但其请求赔偿30000元过高,结合本地区经济、生活状况及责任分担,可酌情支持15000元。由于被告贵港市新时代运输有限公司是直接侵权人,故应由被告贵港市新时代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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