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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未年检转让他人酿事故 原车主负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13-09-17 10:12:40


    本网讯(向兆恒 谭金玉)  广西南丹县一男子将自己未年检未投保的机动车辆转卖他人酿事故。近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判决该男子负连带赔偿责任41 553.85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3日14时30分许,由何先生驾驶桂M7Hxxx号二轮摩托车搭载何某、牙某2人由拉堡往六寨街上行驶,经过雅陇至播细线6公里加150米下坡路时,遇到被告蒙先生驾驶的桂M33xxx号中型自卸货车装载6000颗砖从雅陇往播细方向至该路段,两车在会车时发生刮擦,造成何先生受重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牙某及何女士受重伤的交通事故。南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先生与被告蒙先生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何女士及牙某无事故责任。何女士在南丹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大腿下段软组织挫裂并导致异物存留;左大腿皮肤缺血坏死;左膝关节僵硬,医嘱全休三个月。经河池市一舟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原告何女士的伤残程度为十级。

    另查明,事故车辆桂M33xxx号中型自卸货车实际所有人为被告黄先生,该车所有人黄先生于2012年6月7日以55 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蒙先生,转让时该车的检验有效期及保险终止日期均已超过。发生事故时,该车也未经检验合格,亦未参加任何保险。

    本院经审理认为,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被告蒙先生、死者何先生无证驾驶不符合安全规范的机动车辆,其行为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双方过错造成事故发生,双方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黄先生明知自己的机动车辆未经检验合格和未参加机动车强制保险,却转让给被告蒙先生,而蒙先生在取得该车后亦未办理机动车辆强制保险和进行安全性检测,造成交通事故,被告蒙先生与黄先生均存在一定过错,应对原告因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判决由被告蒙先生、黄先生互负连带责任赔偿给原告共计41 553.85元。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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