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喝酒竟然闹出人命 同饮者被判共担责
发布时间:2013-10-17 14:21:55


    本网讯(韦初张 黄黎恒)  谁也没想到,喝酒竟然闹出了人命,闹上了法庭。2013年10月17日,广西柳江县法院对这起“喝酒喝死人”的离奇索赔案作出一审判决,三位同饮者分别被判承担5%至10%不等的过错责任,并对死者进行8千至1.4万余元不等的赔偿。

   被告韦成勉(化名)与被告韦力洋(化名)均系柳江县成团镇某村村民且系堂兄弟关系,其与被告韦增红(化名)曾系工友关系。2013年3月26日17时许,被告韦增红叫上其工友韦林(化名)到柳江县成团镇,并电话联系被告韦成勉,相约到被告韦成勉家吃饭喝酒。当天七时许,被告韦成勉家人弄好饭菜搬上其家客厅后,三人即上桌饮酒。不久,被告韦力洋应被告韦成勉与被告韦增红相邀亦加入到酒席当中,四人共同饮酒。途中,被告韦力洋离席回家后,被告韦成勉与被告韦增红及韦林仍继续喝酒。至晚上10时许,韦林喝醉后即睡到韦成勉客厅沙发上,被告韦成勉与被告韦增红见状,亦停止饮酒,其中亦喝醉了的被告韦成勉则睡在客厅的椅子上,被告韦增红被韦成勉家人叫到韦成勉家的旧房上休息。3月27日零时许,睡醒了的被告韦成勉到旁边查看睡在沙发上的韦林时发现其情况异常后,即到旧房叫上被告韦增红过来一同查看,在确认韦林已不省人事后,俩人随即报警。当地派出所民警随后赶到现场,后经确认韦林已死亡,系酒后猝死。死者的兄弟姐妹四人与三被告就相关赔偿事宜交涉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与死者韦林相约共同在酒桌上喝酒,相互间负有规劝、提醒、照顾的义务。韦林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知道自身状况以及饮酒的危害,仍然放纵自身行为,对其死亡应自负75%的责任。被告韦成勉作为酒宴的组织者和家主,应对来客尽到更多的安全保障和劝诫、救助义务,但直到韦林酒醉时才散席,且任由其躺卧在其客厅上睡觉,存在明显过错,故应对韦林的死亡后果承担10%的责任。被告韦增红系韦林的工友,对韦林的身休状况及酒量应有所了解,但直到韦林醉酒后躺卧在客厅沙发时,仍未尽必要的照顾义务,且不能证明喝酒时已对其进行了及时的提醒和劝诫,存在一定过错,亦应承担10%的责任。被告韦力洋此前虽与韦林素不相识并提前离席,但其基于与同桌饮酒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未因此消除,其不能证明对韦林已进行了及时的劝诫和提醒,故亦存在过错,只是过错较小而已,应承担5%的责任。

    基于该责任认定,一审法院遂结合相关死亡赔偿金赔付标准对三被告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帆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