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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地被征用建公厕 50年后三姐弟欲要回遭驳
发布时间:2013-10-18 13:42:05


    本网讯(覃志宏)  原告麦秀珍、麦时军、麦秀珠的父亲生前购买一小块地后一直丢荒,后被政府在该地修建公共厕所,至今已有五十年。可现原告却有争议,将被告田阳县人民政府、第三人田阳县恒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被告颁发的阳国用(2009)字第00712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13年10月18日,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维持被告田阳县人民政府颁给第三人田阳县恒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阳国用(2009)字第00712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三人田阳县恒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阳国用(2009)字第00712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人该宗地位于田阳县田州镇民生街,东北及东南为县食品公司房、西南为雷应威房、西北为民生街道,用地面积85.55平方米,利用现状为公共厕所。1964年10月,田阳县防疫站经过当时的田阳县田州镇书记兼镇长陆彩萍同志同意,在田州镇的辖区内利用水塘边的荒地通过财政拨款,修建民生街公共厕所。1982年田阳县环境卫生管理站(下简称环卫站)成立,公厕交由环卫站管理。1998年9月11日环卫站向原田阳县土地管理局提交《关于要求办理公共厕所土地证的报告》,申请土地登记。为此,被告组织环卫站和周边单位及居民对地籍进行了指界和调查后,并对该宗地予以审批,给予环卫站颁发了面积为85.55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证。2007年起,田阳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将属于田阳县的国有资产归第三人田阳县恒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故该公共厕所就归第三人。2009年3月31日田阳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同意部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类型变更的批复》(阳政函[2009]65号)文件,同意第三人把该公厕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变更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并为该宗地换发了阳国用(2009)字第00712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因原告要求被告解决原告与第三人的土地争议问题未果而引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被告颁发给第三人的阳国用(2009)字第00712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法院认为,被告田阳县人民政府依田阳县环卫站的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在通过地籍调查、相邻各方指界后,对县环卫站使用的国有土地予以登记,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在此基础上,给第三人换发了阳国用(2009)字第00712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颁证程序合法。原告在诉讼中提出被告在办理该宗地土地证时没有进行地籍调查,土地来源不明,颁证程序不合法的诉讼意见,理由不充分。首先从土地来源上看,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关于国家征用土地问题的通知》(1959年9月3日[59]会民字第41号)第四条:“人民公社或公社所属大队为居民修建住宅、学校、公共场所和基本建设的用地,不属于国家征用土地范围,由公社自行安排解决”的规定精神,田州公社利用水塘边荒地自行安排解决公共厕所用地问题是符合当时政策的规定及历史状况。民生街公厕作为公共设施自1964年至1998年办土地证时,已连续使用了34年,至今已有50年,即使原告在1954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0年)取得田阳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但是到了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已经失效(1987年11月24日失效),原告持有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也已经丧失了法律效力。因此,1998年11月18日土地登记部门根据连续管理使用的事实,确认该宗地土地权属来源合法,并无不妥。其二,在颁证程序上,被告依当事人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继而进行地籍调查,通过相邻各方的界线指认,并经张榜公布后予以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颁证程序合法。综上,被告田阳县人民政府颁发给县环卫站《国有土地使用证》,给第三人换发了阳国用(2009)字第00712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颁证程序合法,法院予以确认。被告的颁证行为合法,法院予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第(一)项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的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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