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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换土地不彻底 诉请返还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3-09-16 15:04:12


    本网讯(颜建明)  因村民小组调整两村民的责任田不彻底,导致双方发生纠纷,为那“一亩三分地”闹上公堂。2013年9月13日,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证据不足,被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肖军与被告肖连同系安福县洲湖镇花车村第七村民小组村民。按照惯例,第七村民小组每三年要对农村承包土地进行一次调整。2011年年初,该组在当地村委会干部的监督指导下,召开组民大会,调整本组农村承包土地。该组计算了承包户应该调整承包土地的具体面积,并召集应该调整承包土地的承包户调整承包土地,当时原告肖军调进了被告肖连原承包该组的一宗土地(即诉争的土地),但事后该组并未与原告肖军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因此未变更。之后,被告肖连不同意调出诉争土地。2011年,诉争土地由原告肖军经营。2012年,原告肖军继续经营诉争土地时,被告肖连不同意,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后经洲湖镇政府调解,诉争土地继续由原告肖军经营。2013年,诉争土地又由被告肖连经营。原告肖军多次与被告肖连协商未果,为此,原告肖军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肖连停止侵害,返还原告肖军的责任田0.99亩,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肖军是否取得诉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本案中,被告肖连已取得诉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且在承包期内,故洲湖镇花车村第七村民小组调整承包地应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虽然按照惯例洲湖镇花车村第七村民小组每三年对承包土地进行一次调整,2011年该组召开会议决定调整承包地,但当时该组没有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具体参会人员不清,同意调整承包土地的成员比例不清,该组调整承包土地是否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原告肖军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肖军主张取得诉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证据不足,故对原告肖军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返还诉争土地,赔偿损失的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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