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朱德明)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为土地互换起纠纷后,长兄将砖墙砌在弟媳家房上,违法又伤害亲情的侵权行为实为不该。近日,镇雄法院审结亲属之间相邻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案,判决长兄拆除支砌在弟媳房屋屋面板上的水泥砖墙。
原告何云飞系被告许绍勤弟媳。1989年原被告互换一块耕地耕种。互换后耕种了约十六、七年。2006年,被告许绍昌在换给原告的田内建房被原告阻止,原告建房也被二被告阻止,后经邻居相劝,双方相互同意相邻修建。2006年2月14日原告经国土资源管理所办理了100平方米建房的审批手续。原告建房后房后尚余53.6平方米的宅基地。2008年7月原告准备建二楼,二被告却在原告所建房一楼板面上砌一道水泥砖墙。双方因此再次发生纠纷。
法院认为,法律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互换、出租、转包、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原告建房时经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已发生转移,归原告使用。原告在与被告调换的土地上建房时双方虽然发生纠纷,但通过邻居相劝二被告已同意修建,且经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土地使用的审批手续后修建,原告的房屋系合法建筑。因此、二被告在原告屋面板上支砌砖墙,侵犯了原告合法的财产权益,应予拆除。据此,判决由被告许绍勤、许绍昌承担连带责任拆除支砌在原告何云飞房屋屋面板上的水泥砖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