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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对流惯例违法 调整土地须照程序
发布时间:2013-09-16 15:30:39


    本网讯(赵俊伟)  现在有很多地方照村规民约解决人地矛盾突出问题,实施新增人口和死亡人口土地对流,但这实际上是一种违法行为,土地调整应该经过严格的程序。9月13日,河南省南乐县法院审结了这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村委会、常远鹏不得干涉原告郝为民正常生产经营有合法经营权的土地。被告常远鹏返还给原告补贴款152.65元。被告村委会承担连带责任。

    1998年,按照中央完善以户形式承包的土地(责任田)承包经营手续的政策精神,郝为民之父代表本户与村委会签订了家庭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乡政府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告郝为民系本户成员。原告之父于2008年去世,2010年11月在原告已播种上小麦后,被告村委会以自1980年土地包产到户后制定的村规民约为由将其中的1.6亩土地调整给被告常远鹏,作为常远鹏的家庭新增人口承包土地,并将原告的种粮补贴152.65元转发给被告常远鹏。郝为民之父与村委会于1998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至今未进行变更。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村委会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此次调整土地是依法定程序进行的。如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报乡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主诉是侵权,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1998年户主以户的形式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并经乡政府确认发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告对合法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土地在合同有效期内有生产经营权。2010年11月份村委会把合同标的内的1.6亩土地按村惯例调整给常远鹏,没有提交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报乡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证据,程序不合法。同时该土地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的土地。第二十八条明文规定 (1)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2)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3)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方能承包给新增人口。本案涉及的土地不是该范围的土地。另外,村规民约不得对抗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为此村委会调整该土地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且原合同未变更,属于无效行为,构成侵权。被告常远鹏妨碍原告承包经营并领取原告补贴款152.65元的行为构成侵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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