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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子死亡获赔60万 前翁媳为赔偿款兵戎相见
发布时间:2013-10-18 09:38:51


    本网讯(李群)  10月15日,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共有财产分割纠纷,判决被告戈东明支付原告戈艳萍的应分割的共有财产人民币15673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戈艳萍与戈东明之子戈长发系夫妻,于1994年生育戈敏峰,1997年农历6月14日戈长发死亡。1998年9月,戈艳萍改嫁后戈敏峰由戈东明抚养成人。2013年3月11日,戈敏峰在温州市永利电子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发生意外导致死亡。2013年3月19日在温州市瓯海区瞿溪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由温州市永利电子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予死者戈敏峰家属经济赔偿款(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600000元。协议签订后,温州市永利电子有限公司将600000元汇入被告戈东明的账户,扣除去温州处理后事的正常开支及丧葬费外余款由被告保存。赔偿金600000元的具体项目及数额未予明确。

  另查明,被告戈东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972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是一种财产损害赔偿,其赔偿权利人应为死者的近亲属。被告在取得赔偿款后,本应与其他赔偿权利人协商,在扣除合理的费用后予以合理分割。现被告将全部赔偿款占有,显属不当。在赔偿款60万元中,扣除丧葬费和具有专属性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外,尚有447800元因没有明确具体赔偿项目和数额,可认定为对权利人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的综合性赔偿。该死亡赔偿款的分配,应根据权利人对死者的经济依赖程度和生活紧密程度、抚养关系及生活来源等因素,参照《继承法》的财产分配原则,在享有继承权的近亲属中合理分配。本案中,原告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但改嫁后未尽到对戈敏峰成年前的抚养义务,在分配死亡赔偿款时可以少分。戈敏峰生前与祖父戈东明共同生活,其关系更为亲近与密切,生活上更具依赖性,其死亡对于被告戈东明的生活影响更为重大。根据上述分析,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对于447800元死亡赔偿款的分配,应酌情认定原告享有35%即156730元;被告戈东明享有65%即291070元。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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