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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与他人同居生子 丈夫起诉离婚并获赔
发布时间:2013-10-18 09:06:10


    本网讯(黄岗)  李艳新与王明光结婚近十年,一直未生育小孩,两人经常为此事发生矛盾并分居,期间李艳新外出务工并与他人同居生育小孩,王明光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李艳新精神抚慰金10万元。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由李艳新向王明光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

    李艳新与王明光是同村人,自小相识。2002年3月25日,两人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后李艳新一直未生育小陔,王明光怀疑李艳新有外遇而引发夫妻矛盾。2008年,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王明光动手打了李艳新。2009年4月22日,李艳新向法院起诉请求与王明光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和好,但双方仍经常争吵。2010年5月,李艳新又向法院起诉与王明光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虽和好,却没有在一起生活。2010年7月,李艳新到广东省务工,在此期间李艳新另寻新欢,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到其怀孕。2011年6月,李艳新在医院产下一女孩。王明光知道后,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第三次向法院起诉,请求与李艳新离婚,并要求赔精神抚慰金10万元。

    田阳县法院审理认为,两人经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关系合法。婚后双方建立一定的感情,由于双方一直未生育小孩,王明光怀疑李艳新有外遇而引发夫妻矛盾,多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这次王明光起诉离婚,是李艳新与他人发生婚外性关系并怀孕生子,已违反了婚姻法规定夫妻相互忠诚的义务,李艳新有明显过错。王明光要求离婚应予支持。由于李艳新的行为导致王明光遭受一定的精神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在权请求损害赔偿:…(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本案中,李艳新与王明光在没有解除夫妻关系之前,与他人同居生育小孩的行为,存在过错应向王明光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李艳新的过错程度和其经济承受能力,法院确定李艳新应赔偿给王明光精神抚慰金2万元,并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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