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毛伟) 丈夫遇车祸身亡,赔偿款到底该怎么分?近日,江西省铅山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判决被告王金珍、李冬生支付给原告姚红三万余元人民币。
2011年3月,原告姚红与被告王金珍、李冬生之子李平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李宇。2012年7月9日,李平遇车祸身亡,获18万元赔偿款,该款一直由被告王金珍保管。原告姚红多次要求被告王金珍分割赔偿款,未果,遂将两被告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8万元赔偿款原告姚红是否有权参与分配及如何分配的问题。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认定如下:一、原告姚红有权分配18万元赔偿款。原告是死者李平的合法夫妻,且生育一子,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近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现原告作为死者李平的配偶,当然有权分得该笔赔偿款。二、关于18万元赔偿款的性质认定问题。由于事故中肇事者已另外支付了医疗费和丧葬费,对18万元赔偿款又未详细罗列具体的赔偿项目和金额,根据赔偿协议的意思,该赔偿款可视为包括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在内的损失赔偿,在减去被抚养人生活费和交通费之后,余款可认定为死亡赔偿金。三、关于18万元赔偿款如何分配的问题。1,被抚养人生活费。本案中死者李平的被抚养人包括父母(即本案的两被告)和儿子李宇。由于两被告在李平死亡时均未达到被抚养的年龄,故不产生被抚养人生活费。儿子李宇在事发时一周岁,应算至十八周岁止,原告姚红作为母亲也有抚养义务,应承担一半。2,死亡赔偿金。由于死亡赔偿金是以被侵权人死亡为给付条件的,是给被侵权人家属的财产性补偿,此笔费用不能认定为遗产,也不能作为遗产由被侵权人继承,但有权对死亡赔偿金提出请求的赔偿权利人是已经死亡的被害人近亲属。按照现行的司法实践,分配原则可按照继承的顺序行使,本案中应由原告姚红及其儿子李宇、被告王金珍、李冬生平均享有。3,交通费。原告虽提供了部份票据,但被告王金珍不予质证,加上票据上未注明付款人,且与餐饮、住宿一同结算,很难确定交通费的具体金额。但事故处理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交通费,现原、被告双方都无法证明交通费的实际支出情况,故可认定该费用是由原、被告共同支出的,也应由所有权利人享有。法院认为可不划分交通费的实际金额,一同按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处理。综上,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