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车祸受伤私用草药医治主张赔偿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3-10-17 11:12:10


    本网讯(冯富伟 覃宝宗)  广西南丹县一男子在意外车祸中受伤,在治疗中采取双重保险,在医院接受治疗的同时私下购买草药医治骨伤,在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请中主张草药费用部分的赔偿。近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判决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5181元;原告主张的草药费1200元因没有提供相应医疗机出具的票据,法院驳回该请求。

     2011年12月2日下午,被告吴权礼驾驶贵HH0685号小型客车沿国道210线由河池往南丹方向行驶,当行至南丹县国道210线2707公里加50米处时,在超越同向行驶由被告兰志忠驾驶的桂M683A0号摩托车后遇其前方同向行驶由黎某驾驶的桂MXY902号轿车停车避让对面超车驶来由被告谢长国驾驶的皖K0029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致使贵HH0685号小型客车左前角碰撞桂MXY902号轿车右后尾部,而后被告兰志忠驾驶桂M683A0号摩托车车头又碰撞贵HH0685号小型客车左后尾灯部位,从而造成兰志忠及乘坐在桂M683A0号摩托车上的原告蒙桂能受伤,贵HH0685号小型客车、桂M683A0号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丹县交警队作出认定,被告吴权礼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谢长国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兰志忠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蒙桂能和黎某不负事故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蒙桂能被送往南丹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先后住院22天,共花费医疗费22347元,后经司法鉴定,原告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原告出院后,又自行找到当地的草药医生用草药医治骨伤,共花费12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受到法律保护,对原告蒙桂能的损失应参照《2012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进行计算,原告蒙桂能所受的损失为:住院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69181元。对原告主张的1200草药费,因其没有提供相应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票据,对原告这一主张不予支持。遂作出判决: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给原告蒙桂能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306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给原告蒙桂能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2121元;三、驳回原告蒙桂能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