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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不满等车时间长结伙泄愤砸车伤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10-16 10:30:05


    本网讯(秦小燕 吴海)  广西浦北县一男子因不满等车时间过长,为发泄私愤,竟结伙砸毁多人的出租车,还将司机打伤。近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刘建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2011年1月15日3时许,被告人刘建豪和“阿五”、“阿明”、“阿六”(以上三人待查)在浦北县小江镇东滨路“情缘酒吧”打电话给浦北县浦渝出租车公司要求一辆出租车搭他们回家。约等了20分钟后,出租车去到,被告人刘建豪以出租车去得迟为由,欲把出租车司机李举材拉出来殴打,司机见状加油开车离开。为了泄愤,被告人刘建豪伙同阿五”、“阿明”、“阿六”去到小江镇红星旅社门前的大灯柱下,用砖头砸坏了六辆出租车的部分玻璃和车体,并对杨理德等四人殴打致伤。经浦北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的六辆出租车损失价值为2210元。在诉讼过程中,本庭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由被告人刘建豪赔偿了经济损失2210元人民币给浦北县浦渝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定于2011年4月14日付清。已兑现。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建豪结伙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该共同犯罪过程中,因被告人的同伙未归案,不予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庭上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过错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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