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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眼”妇人因琐事伤人领刑1年并赔偿
发布时间:2013-10-12 09:29:17


    本网讯(韦柳娜 黄美干)  常言道“远亲不如近邻”,住同一村里的就应该和睦相处,相互礼让,但却有这么一位小肚鸡肠的妇人,不顾邻里感情,因琐事大打出手,伤了和气不说,还被关进了牢房。10月8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该起故意伤害案,依法认定被告人蒋翠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丹凤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8106.01元。

  2011年5月14日上午,被害人向丹凤与女儿罗龙群在南丹县月里镇月里村桥头屯拉岭坡其家土地里施肥,向丹凤因怀疑正在附近种地的被告人蒋翠珍捡了其家地里的干柴,并放牛吃了其种在地里的玉米,与蒋翠珍发生争吵后,蒋翠珍冲到向丹凤地里与向丹凤相互扭打,在扭打的过程中向丹凤被蒋翠珍打倒在地致腰部受伤。经南丹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向丹凤所受损伤为轻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翠珍主观上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因蒋翠珍的犯罪行为致使原告人向丹凤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考虑到本案因邻里纠纷引发,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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