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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信他人去担保 法院起诉要追讨
发布时间:2013-10-12 10:48:16


    本网讯(佘俊林)  2013年10月10日,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担保后追偿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李俊武偿还原告李景伟61063.2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3日,被告俊武由原告李景伟提供担保,向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45000元。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2年6月15日出具(2012)清民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俊武偿还欠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45000元及利息,截止到2012年4月12日利息为8640元,今后利息按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及逾期罚息规定计算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原告李景伟对被告李俊武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李俊武没有按判决限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李景伟的工资被扣。截止到2012年10月30日,共扣原告李景伟工资61063.2元。

    该院认为,原告李景伟对借款担保合同履行清偿责任,并因此扣发了工资61063.2元。原告依法向被告追偿,有法律依据。被告辨称二人之间不存在担保关系,因其所举证据不足,不予认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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