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王川 韦京辰) 贵州礼来贸易有限公司在与河池市天龙水泥有限公司进行买卖无烟煤交易时,双方签订了一份无签订时间的《型煤用无烟煤买卖合同》,天龙公司以此为无签订时间合同约定未明为由拒付货款,近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双方达成了分期支付货款1276194.91元的调解协议。
2012年11月至12月间,贵州礼来贸易有限公司根据合同的约定,多次向河池市天龙水泥有限公司供应粉煤。后经双方共同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煤款1276194.91元。但由于合同没有具体的签订时间,双方对尚欠煤款的给付时间有争议,经协商未果后,贵州礼来贸易有限公司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河池市天龙水泥有限公司支付煤款1276194.91元及迟延付款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承办法官在阅卷后认为双方签订合同是买卖合同,基于合同签订时间未明,原告贵州礼来贸易有限公司认为合同是2012年1月1日签订,基于买卖合同的性质,合同应该是很急需的,需要马上履行的,但合同履行时间确是2012年12月份,这与具体常规不符,同时涉及合同先签订后履行还是先履行再签订合同的问题。但是基于原告已经将货物交付给被告,被告亦应该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因此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法官辨法析理后,双方当事人都认识到自己的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被告河池市天龙水泥有限公司自愿限于2013年10月20日前以承兑汇票方式支付给原告贵州礼来贸易有限公司1200000元(汇票由原告派人持委托书到被告处领取),余款76194.91元,被告以现金方式汇入原告银行账户,原告放弃对利息的诉请的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