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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拖欠公司货款引纠纷 法院冻款促和解
发布时间:2013-10-15 14:08:02


    本网讯(廖华英)  一男子向一公司购买PE管后,未按双方对账单约定时间付款,遂被公司告上法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50989元、违约金120400元及诉讼费用。日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调解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被告韩国栋,男,江苏省姜堰市人,系个体户。江西华丰管业有限公司住所为丰城市工业园区。2011年7月17日、7月22日、7月24日、7月28日、8月3日,原告江西华丰管业有限公司先后销售给被告韩国栋价值530760元的PE管。2011年7月15日、11月6日,被告韩国栋分别付给原告江西华丰管业有限公司货款150000元、100000元,共计250000元。2012年1月18日,被告韩国栋向原告江西华丰管业有限公司出具对账回执单,注明欠原告江西华丰管业有限公司货款280760元,并约定PE管经质量检验合格后于2012年6、7月份全额付清所欠货款;检验费用过大,由双方协商共同承担。此后,被告韩国栋未按照回执单的要求向原告江西华丰管业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全部货款,双方为此酿成纠纷,原告江西华丰管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原告江西华丰管业有限公司承认在收到被告韩国栋对账回执单后,被告韩国栋还归还了货款20000元,至起诉时尚欠其未完税价格的货款260760元。

    诉讼中,法院依原告江西华丰管业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裁定冻结了被告韩国栋银行存款480000元。

    随后,经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即协商达成了协议:由被告韩国栋自愿于调解书送达后3日内给付原告江西华丰管业有限公司货款26076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7106元;原告江西华丰管业有限公司自愿放弃了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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