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李佳芮 ) 9月26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判决驳回原告林同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94年7月,原告林同被被告宏达有限责任公司招录为农合工,每月工资为300多元,自1994年7月至1995年2月,原告共计在被告单位工作8个月,1995年3月11日,被告以原告试用期满后,不符合录用条件、不适用原定生产岗位,至今不能单独操作为由,将原告予以辞退。 一审法院认为,1994年7月原告林同被被告宏达有限责任公司招录为农合工,工作期限为8个月,已经形成劳动合同关系,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原告在试用期间,经被告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不适用原定生产岗位,不恩能够单独操作,于1995年3月予以辞退,后原告林同没有在被告单位工作,双方因此发生了争议。而原告未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时隔17年之后于2013年3月向东乡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以超过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原告不服,向本院提出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时隔17年之后要求解决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发生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因此,原告诉讼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其诉讼请求超过了法律保护的时间,依法不能支持。故作出如上判决。